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管理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0]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内容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行“四统一”,即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统一账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待遇支付标准。
二、行政管理
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行政管理权限、体制不变,所需行政经费由县(市)人民政府从财政预算中解决。
三、明确责任
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工伤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工伤保险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工伤保险工作纳入市政府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两级目标任务考核体系。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综合管理全市工伤保险各项经办业务,负责工伤保险“四统一”的相关日常工作,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市级统筹,分级经办”的方式承担本县(市)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相关经办工作,并接受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
四、工伤保险费的征缴
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仍按属地原则负责本地区用人单位的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工作。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应将参保数据及时上报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五、基金管理
(一)基金预算编制
年初,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分别编制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上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汇总编制全市工伤保险基金预算,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预算要以确保待遇支付为目的,做到收支平衡。
各县(市)当年所需工伤认定调查费、工伤预防宣传费、安全奖励费等,根据当年目标管理任务完成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划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