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潭政发[2010]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令,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实际,经2010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就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为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公共秩序,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协助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市民政、公安、财政、卫生、城管执法、交通运输、铁道、编办、教育、司法、法制、残联、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民政局分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市民政局。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民政部门
1.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负责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负责协调指导市、县两级救助管理站和雨湖区、岳塘区救助管理办公室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定有关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
4.负责联系外地民政部门,做好受助人员的返回与护送工作。
5.负责对住址不详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安置。
6.负责对在救助期死亡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无名氏人员,经公安部门依法进行死亡鉴定后的尸体火化工作。
(二)公安部门
1.公安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或遇到求助人员时,应先详细询问其家庭住址,对有自行返乡能力的应直接将其送往返回原籍的汽车站或火车站;对一时无法提供详细地址又要求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的人员应履行告知、引导职责,对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所辖区域内的救助管理机构或市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和麻风病人等,要通知120急救中心送卫生部门指定医院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