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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南宁江南客运站客运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二、客运站向旅客提供退票、送票、行包变更、行包装卸、行包保管、小件物品寄存、站务等服务时,按以下项目和标准收取客运服务费。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备 注

(一)退票费

因客运站或承运人原因造成旅客退票的免收退票费;因旅客原因造成退票的,按收费标准收取退票费。

1、当次客车开车时间2小时前办理退票

按票面金额10%计收

不足0.50元按0.50元计算。

2、当次客车开车前2小时以内办理退票

按票面金额20%计收

不足1元按1元计算。

3、当次客车开车后1小时内办理退票

按票面金额50%计收

不足1元按1元计算。当次客车开车后超过1小时,不办理退票。

4、旅游客车开车24小时前办理退票

按票面金额10%计收

不足1元按1元计算。

5、旅游客车开车前24小时以内办理退票

按票面金额50%计收

不足2元按2元计算。

(二)送票费

元/张

5.00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备 注

(三)行包变更手续费

按行包运费的10%计收

旅客在行包起运前,要求取消或变更托运地点,客运站可向旅客收取行包变更手续费。旅客要求中途停运时,不收行包变更手续费,不退行包运费。

(四)行包装卸费

元/件·次

1.00

1、装车费由始发站收取,卸车费由终点站收取。

2、每件每装或每卸一次按标准收取。单件行包重量超过30千克或体积超过0.12立方米的,行包装、卸费各加成50%计收。

(五)行包保管费

元/件·10

千克·天

2.00

1、从行包提取通知发出或公告发布当日起计算,对超过2天提取行包的,可向旅客收取行包保管费。

2、不足10千克的按10千克计算,不足2元的按2元计算,每超过10千克的按收费标准累进计收。

(六)小件物品寄存费

元/件·天

不超过4元

超过10千克及寄存超过24小时的小件物品寄存费累进计收。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备 注

(七)旅客站务费

元/人·次

1.20

1、对农村客运班线承运人按0.30元/人·次收取旅客站务费。

2、旅客站务费计入票价收取,不得另行向旅客收取。3、候车室安装并使用空调时,可加收0.50元/人·次的空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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