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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
  (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专家意见;
  (三)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的专家意见;
  (四)公众提交意见和建议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五)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决策承办单位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有关市直机关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市直机关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认真研究,明确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二)公众对决策方案草案有重大分歧意见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听证程序应当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条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听证程序结束之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及时根据听证记录整理听证参加人的意见和建议,制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意见书。

第六章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策程序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经合法性论证、专家咨询论证或者听证程序之后,由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
  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作出决定。
  市人民政府市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决定同意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的,应形成书面决定文件并指定决策执行机关。
  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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