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由市人民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范围和量化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拟定或修订,并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执行。依法应当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直机关各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合法、科学、民主的原则。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机制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权力与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执行评估制度与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启动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决策事项重大,需要提请市人民政府决策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决策建议后应当认真组织审查。对属于本规定范围的决策事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建议后的15日内,向市人民政府市长提出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建议。市人民政府市长应当在收到建议后的30日内决定是否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决定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交决策承办单位承办;决定不启动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告知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予启动的理由。对不属于本规定范围的决策建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建议后的15日内告知不予启动的理由,并指导协调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市人民政府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政府有关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一般行政决策程序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