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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潭政发[2010]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现将《湘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工作暂行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湘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在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切实推进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成员开展工作,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事中法律控制为主和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成员采取聘任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的需要,从律师实务、教学科研等领域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并享有较高社会知名度或具有一定学术研究成果的人士中挑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聘任。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成员聘期三年,期满可续聘。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成员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政府的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政府在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应诉等方面遇到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三)为政府在国内、涉外经济及项目的洽谈、签约过程中提供法律意见;
  (四)办理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成员出具法律意见以书面方式提出,交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成员应当诚信、正直,认真负责,恪尽职守。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合法、准确、客观、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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