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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接受的捐赠财物,属于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除专项用于指定对象的扶贫解困、希望工程和社会公益事业的部分外,其余应属于其他非税收入。
  上述非税收入中,需要依法纳税的,均应先行依法申报纳税,并将缴纳税款后的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或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三、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
  市本级非税收入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模式规范管理。
  (一)规范非税收入资金管理
  1. 统一非税收入账户管理。由市财政局指定代理银行统一设立“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用于记录、归集、核算和反映市级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并按部门(单位)设置收入分类账,按非税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资金按规定定期划解市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对涉及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实行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未经市财政局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开设收入账户,否则,视同私设“小金库”进行处理。
  2. 实行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市直单位按照市财政局的年度预算编制要求,认真编制单位非税收入年度预算,按有关规定确定非税收入执收成本、上解或下划分成收入。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定各单位年度非税收入预算,并报市财政局统一编入部门预算或综合财政预算。严禁各单位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非税收入资金。
  3. 统筹安排非税收入资金。市财政对市本级非税收入实行统筹安排,并根据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的需要调集使用。对行政性收费,一律按收入额的20%的比例征收政府统筹金,对事业性收费按收入额的8%、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收入按收入额的7%、其他非税收入按收入的10%征收政府统筹金。
  4. 规范非税收入分成管理。涉及市与省分成的非税收入,按照省人民政府和省财政厅的规定执行。涉及市与城区和开发区(含经济园区)以及市直单位之间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5. 依法收取的暂扣款、保证金等待结算收入,缴款人应当先到市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将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符合退付条件的,缴款义务人可以向执收单位提出退付书面申请,由执收单位签署意见,经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审核确认后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直接退还缴款人;经依法确认为误征、多征的非税收入,依照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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