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收入。是指政府为支持特定事业的发展,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征收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三)罚没收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罚款、罚金及没收违法所得、追缴非法收入、没收财产和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等。
(四)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个人利用国有资产或资源进行投资、经营、出让、转让、出租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的收益。具体包括: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形成的产权收益和单位投资举办的企事业单位产权转让收入;单位房屋、门面、设备、设施、车辆场地等出租收入,国有市场的摊位、摊点和场地有偿使用收入;直管公房的拆迁补偿收入;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国有土(耕)地、旅游资源、森林资源、江河湖域资源、水库水面、矿山矿区、公共
场地、市政资源以及其他公共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政府主办的媒体机构(含广播、电视和报刊等)的广告收入,城市户外广告经营权、河道采砂权、道路冠名权等的拍卖收入;国有资产在出让、转让、出售、变卖、报损、报废等处置过程中形成的收入;利用政府特有的城市经营权和其他有知名度、有影响力的品(标)牌、名称等以及政府部门所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取得的收益;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科技、旅游、广播电视、交通和园林绿化等公共事业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及其他相关权利的有偿使用收入;城市生态资源、文物古迹等旅游资源和公园、场馆的门票收入,以及依附于其上的名称、形象、知名度和城市特色文化等公共资源的开发权、经营权、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凭借国有资产(资源)所有权和政府的权力信誉影响等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收益。
(五)其他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主管部门通过提取管理费、收入(利润)上交或分成、下级上解资金或其他方式集中的所属行政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收入;单位收取的办班培训收入、书刊发行以及资料费收入、手续费收入、代(协)征税费收入;依靠国家拨款或者履行法律、法规规定职能的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参与其他单位(包括上级单位)协作及办案的分成收入、县(市)区拨给的联合办案收入;无主财物;非经营性单位直接收取的广告收入。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非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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