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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

  (四)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调查摸底情况,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补偿方案应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助和奖励措施、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

  (五)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征收补偿方案前,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1.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文物保护、财政、建设(房产)等部门对征收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2.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期限不得少于3日;

  3.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被征收区域内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代表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镇)、社区(村)组织代表、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等;

  4.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较大、涉及被征收户数量大,西宁市超过1000户以上的,其余市、县超过100户以上的,应经市、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六)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辖区(街道)办事处、辖区派出所及信访、房地产、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对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七)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组织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房产等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八)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公告应载明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实施部门、征收实施期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合理补偿,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室内装修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告知书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若被征收人在此期限内无法通过协商方式选定,则以70%以上户数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若被征收人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抽号的方式随机选定。公开抽号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监察部门、街道 (镇)、社区(村)组织代表等参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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