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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
(青政〔2011〕2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征收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内在要求,全面落实《条例》各项规定,强化统筹协调,改进工作思路,建立工作机制,依法做好本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要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使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知法懂法,自觉按照《条例》的规定开展房屋征收活动,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二、建立房屋征收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一)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和海东行署(以下简称市),各县、区、市、行委(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主要职责是: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布;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和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进行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人不同意情况下组织举行听证会;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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