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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卫生局二次供水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工作要求
  专项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各县区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强化领导责任,制定工作计划,将任务进行分解细化并责任到人,集中力量、集中时间、突出工作重点、提高工作效率把整治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区各单位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有关二次供水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卫生要求、标准,动员全市人民积极参与到二次供水卫生安全整治活动中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防止水污染事件发生。
  (三) 加强监督指导,加大处罚力度。在加强监督指导的同时,对未达到卫生许可条件的二次供水单位,要监督督促按照整改意见,限期整改落实。对拒不整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二次供水单位,供水主管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严处,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或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四)加强督查,追究责任。市整治领导小组将对整治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督查情况将及时通报全市,对在整治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导致工作延误,工作不达标或工作出现过错等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将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五)信息报送
  5月31日前各县(区)各开发区(新区)将本辖区此次开展二次供水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情况总结和二次供水单位本底资料报市卫生监督所四科(联系人:梅军,联系电话:2179172 )汇总后,于6月5日前报我局法监处。
  附:1.二次供单位卫生管理要求及水质达标内容告知书
  2.南昌市二次供水单位信息统计表

  附1:
  二次供单位卫生管理要求及水质达标内容告知书

           您好!
  为贯彻落实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卫生安全,抓紧抓好二次供水的清洗消毒和规范化管理,确保二次供水卫生达标,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204项和建设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1996]第53号),凡是实施二次供水的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发放“卫生许可证”方能实施二次供水;直接从事管、供水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并取得有效《健康、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的规定。我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二次供水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取得贵单位的理解与支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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