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卫生监督所负责此次二次供水专项整治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信息汇总。
(三)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要求
1.蓄水池周围10米内不得有渗水坑、污水井、化粪池和堆放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米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2.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不得渗漏,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0.8米,水箱或蓄水池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入孔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入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0.5米以上,并加盖上锁。有安装消毒器的位置,定期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消毒,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定期对水源及输水管道进行清洗和消毒。二次供水每年监督抽检一次。
3.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相连接;水箱溢流管、排污管与排水管应当断离相联,不得直接相连。使用气压罐、上水泵等设备,补气或气压罐在进气孔处应当安装自动空气净化装置;
4.水箱、水池等贮水容器和供水设施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当无毒无害。内壁涂料应当无害无毒。不影响水的感观性状,水箱的容积不得超过用户48小时的用水量。
5.二次供水设施中使用的过滤、软化、净化、消毒设施、防腐涂料,必须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报告”。
6.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每年应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须做好二次供水系统的清洗消毒记录,并经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水质检验合格。
7.从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的单位,其清洗消毒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洗消毒剂应当是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品。所用设备及管件均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四)卫生监管内容和要求
1.建立并完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督档案。
2.对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抽检每年不少于一次,二次供水设施供应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3.对现有的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当限期改造,短期内不能改造的应当加强卫生管理,加大监督监测力度,并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4.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定期(每半年)向市卫生监督机构呈报属地二次供水卫生监督情况,以便统一向省级卫生监督机构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