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卫生行政许可事项: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2.卫生行政许可的依据:一是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204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发证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二是部门规章。《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部、卫生部令[1996]第53号)第
二条、第
四条、第
十六条、第
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三是《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规范》。
3.办理卫生行政许可所需提供资料
(1)有关单位的申请证明;
(2)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4)卫生管理制度一式两份;
(5)管用水人员健康证一式两份;
(6)二次供水平面图、管线流程图一式两份;
(7)供水设施及用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8)半年内水质检验报告一式两份;(疾控中心出具)一年之内有效。
4.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的操作流程:
各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受理→卫生监督员现场许可审查→材料审核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窗口发放卫生许可证。
5.卫生行政许可的期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卫生许可证。
6.检验项目:
(1)二次供水属市政供水的水质检验必检项目:色度、浊度、嗅味、及肉眼可见物、PH、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余氯。
(2)二次供水属自备水厂井水的水质检验项目,由各县区自行制定。
7.责任部门
(1)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发证部门:各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各开发区(新)区由当地卫生办受理,按委托要求程序发证。
(2)卫生许可责任单位:各县(区)卫生局、各开发区(新区)卫生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