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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负责商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六)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文化部门职责:
  (一)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剧院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管理。
  (二)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
  (三)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监察部门职责:
  (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二)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监察。
  (三)参与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财政管理,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二)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情况。
  (三)配合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有关工作。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林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级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直属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二)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系统(包括市区园林绿化)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直属林业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打击、取缔、查处非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以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五)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和检验,参与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六)负责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七)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工会组织职责:
  工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检查作用。
  (一)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对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危害职工安全与健康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向政府及有关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二)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以及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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