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一)负责水上交通安全、所辖城市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督促有关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立、维护和管理。
(三)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把好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负责汽车客运站场的安全监管。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
(六)监督、指导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负责船舶登记、检验和发证工作,负责船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八)负责所辖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水上航标的设置,负责所辖公路危桥、危险点段的整治和改造。
(九)负责组织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做好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和城市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工作,并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水上交通、城市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城市交通事故、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安全事故和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公路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所辖公路(城市道路除外)的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
(二)负责所辖公路安全隐患路段的整治和改造。
(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所辖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建设部门职责:
(一)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
(二)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集中供热、排水)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集中供热、排水、风景名胜区)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参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城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户外广告、路灯、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户外广告、路灯、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参与户外广告、路灯、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房产部门职责:
(一)执行住房安全的有关法规,依照行政职能行使安全监督管理职权。对房屋的安全实行监督,建立安全档案,对危房要作出鉴定,加设危险标志,督促业主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二)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市区内已竣工验收备案的各类建筑物房屋结构安全检查、房屋安全鉴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白蚁防治、异产毗邻房屋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屋安全鉴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白蚁防治、异产毗邻房屋的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参与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屋安全鉴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白蚁防治、异产毗邻房屋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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