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各级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实施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各级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株洲市各级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株洲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政府(含乡镇、街道办事处,下同)及各级政府部门。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级政府负责人要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各级政府部门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政府、同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并落实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及时对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部署并督促检查;
(六)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加强考核,建立约束、激励机制。
第五条 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