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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太原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1月1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太原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
(2010年10月21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14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缴存

  第三章 返还

  第四章 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督促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促进矿山生态恢复和改善,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返还、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为保证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而由其缴存的资金。

  保证金及其所产生利息属采矿权人所有。

  第四条 保证金管理遵循采矿权人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物价、税务、审计、环保、安监、煤炭、林业、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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