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结合各地耕地后备资源状况,下达市本级、县(市)年度补充耕地面积计划。
(二)市、县(市)土地整理中心依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技术标准,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规划设计和预算,其中项目预算送市、县(市)财政局评审。
第十二条 耕地开垦费经批准可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资金比例分别计算,耕地开垦费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第十三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须建立耕地开垦费征收台帐和补充耕地项目台帐,征收台帐内容包括建设用地名称、用地单位、占用耕地类型、数量、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应缴数额、已缴数额和欠缴数额等;补充耕地项目台帐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投资总额、设计新增耕地数量、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数量、竣工日期等。
第十四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须建立耕地补充指标结算台帐,内容包括补充耕地项目名称、面积、验收机关、指标使用、划转、结转情况等。
第十五条 市、县(市)财政、审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的监管力度。对不履行收费职责、违规减免、应收不收、不及时足额缴库以及截留、坐支、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严查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株洲市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表
万元/亩
区域等级
| 耕地类别
| 征收标准
|
市本级
(一等)
| 水田
| 2.4
|
旱地
| 1.6
|
醴陵市、攸县、株洲县
(三等)
| 水田
| 2
|
旱地
| 1.2
|
茶陵县、炎陵县
(四等)
| 水田
| 1.6
|
旱地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