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农村客运安全的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执法机构要进一步落实政府购买农村客运保险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发挥保险与安全的互动作用,充分利用燃油补贴政策,积极探索农村客运车辆单车安全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强化农村客运车辆的安全监管。要加强对乡镇的指导,落实乡镇对农村客运的监管责任,强化农村客运安全现场监管的力度。同时,逐步完善通客车农村公路的安保设施,要按照《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8号)开展通客车农村公路的专项整治,逐步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或安保设施。
六、加强高速公路客运安全的管理
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机构要建设并推出全程动态监控的高速公路示范路段,建立适应高速公路大流量、网络化管理需要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机制,加强高速公路巡逻管控和入口管控,严格依法查处客车超速、超员、车况不良、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七、加大对道路客运违法行为和肇事责任单位的处罚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执法机构要结合全国道路客运隐患排查专项行动,集中整治有交通违法行为和发生事故的营运客车驾驶员、发生运输事故的营运车辆和企业、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GPS的客运车辆、未按规定进行车辆维护和检测的营运客车和企业、机动车非法营运和违反“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规定的汽车客运站场等。
要认真执行《重庆市道路运输事故管理规定》,加大对道路客运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生道路运输事故的,坚决依法采取暂停审批运力和班线、责令停业整改、降低经营资质等级、暂扣营运证、吊销事故车辆的线路牌和车辆营运证、取消其从业资格、“黑名单”公告、约请企业主要负责人告诫谈话等严格监管措施。要会同安监、公安部门,对发生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的驾驶员考试、发证等情况进行责任倒查,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人员要严肃处理。
八、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安监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的框架下,认真执行道路隐患排查整治联席会议制度以及客运企业和客运场站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合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实现资源共享,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和危险路段的综合治理,共同加强对客运车辆、企业和场站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