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重点检查客运企业的驾驶员档案,督促运输企业在聘用从业人员时严格审查其是否具有上岗资格,查询其是否有交通事故和违章记录,教育培训是否落实。要督促运输企业对有交通违法和事故责任的营运驾驶员及时予以处理。对有多次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营运驾驶员要强制进行培训,情节严重的要调离驾驶岗位。
三、加强道路客运车辆的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执法机构要全面检查客运车辆的技术档案,查看营运客车二级维护和检测记录。对不按《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进行车辆维护和检测的运输企业,要责令限期改正,对车辆安全性能差、破损严重、存在故障的车辆按《
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收回《道路运输证》,并进行处罚。要按照《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汽车维修和检测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7号)要求,加快建立二级维护检测联网管理系统,加强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严厉查处伪造、转借、倒卖和签发虚假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行为。对擅自减少检测项目,只收费、不检测,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罚,并停止认可其《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要严格按照《重庆市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督促运输企业安装并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建立和完善卫星定位装置使用管理制度,强化对营运车辆运行的24小时监控。今年50%的9座以上客运车辆必须完成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工作,并接入重庆市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必须把车载终端的安装及正常使用情况纳入营运车辆年度审验范围,凡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客运车辆,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要进行改造;对擅自修改终端参数,故意关闭、覆盖、破坏或私接开关,人为造成车载终端设备故障等行为,应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安全告诫、强制下车学习、调离驾驶岗位、解聘及其他措施。
四、加强汽车客运站的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执法机构要按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 200-2004)和《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公路发〔2008〕2号)的相关要求,在三级以上的客运站场推行驻站制,进一步加大对汽车客运站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推进《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贯彻落实,确保“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的规定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