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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排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排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渝交委安〔2011〕1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渝中区建交委,市运管局、市公路局、交通执法总队:

  2011年3月份以来,全国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4起,安全形势十分严峻。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决定从4月1日至6月30日,在全国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排查专项行动。根据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交安监发〔2011〕108号)的要求,为防范我市道路运输重大事故的发生,现就我市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排查专项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的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把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排查专项工作与落实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起来,按照“A级要坚决抓巩固,B级要重点抓提升,C级要进行限期整改,D级坚决实施挂牌督办”的要求,抓好对安全评估等级低的客运企业的整改工作。对评估为C级的道路客运企业,纳入重点监管范围,责令限期改正,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停业整顿或降低资质。对评估为D级的道路运输企业,暂扣有关证照,责令其全部或局部停业整顿,对从业人员进行强制培训;停业整顿验收不合格且仍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注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其相应经营范围。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渝交委安〔2011〕5号)的要求,监督客运企业将承包经营车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将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承包经营者、承包经营车辆及从业人员。

  二、加强道路客运驾驶员的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把强化营运客车驾驶员的监管作为这次道路客运隐患排查专项行动的重点,组织力量,集中对辖区营运客车驾驶员的资质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重点是检查客运驾驶员资质的取得是否合法,从业资格考试等环节有没有问题。对于检查出来的不是合法取得资质的营运驾驶员,要按照相关规定,停止其从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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