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责任。各土地业主单位是空闲土地管护和地块违法建筑拆除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空闲土地日常规范管理。
对已征未供的配置土地和市级储备土地,土地业主单位负责空闲土地植绿、扬尘防治等日常管护和地上违法建筑拆除相关工作。要用协议等形式落实空闲土地管护单位,把空闲土地日常管护责任落实到具体的街道办事处或管理公司,约定明确权利义务,督促街道办事处或管理公司按照规范化管理要求,对空闲土地实施打围、封闭、覆盖、绿化、出入口硬化等措施,同时加大现场巡查监管力度。
已供待建土地业主单位在取得土地后,负责落实空闲土地植绿、扬尘防治等日常管护和地上违法建筑拆除相关工作,对空闲土地实施打围、封闭、覆盖、绿化、出入口硬化和冲洗等措施,同时加大现场巡查监管力度。
二、分类管理,依法处置
(一)已完成拆迁空闲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土地,土地业主单位应实施打围、封闭、覆盖,进行规范化管理,并责成土地管护单位加强巡查管护,禁止乱搭乱建、乱倒建筑垃圾、乱倒生活垃圾和其他不规范利用行为,防止扬尘污染。
(二)已完成拆迁空闲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土地,土地业主单位应实施打围、封闭并按规定实施绿化,进行规范化管理,同时做好日常巡查监管和绿化管护工作。
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该类未形成闲置的空闲土地,根据地块情况和周边条件宜短期使用的,土地业主单位取得当地规划、国土部门同意,并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在规范化管理的前提下,可用于临时停车场等用途。临时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三)形成闲置的土地,由市国土局牵头进行清理调查,严格按《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07〕94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要会同当地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加强闲置土地的项目促建工作,由国土部门向土地业主送达《促建通知书》,责成限期动工建设。对因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当地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创造动工条件。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期动工的闲置土地业主单位,由国土部门负责建立企业诚信档案,书面告知当地政府及规划、建设、房管、工商等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证监等金融管理机构。由建设管理部门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给予不良信用记录、公示,同时对企业当前的开发实力和管理能力进行核查,不符合相应资质能力的,按规定予以降级处理;有关部门限制该企业参与我市范围内土地竞买、在建施工项目的预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