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空闲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
(成办发〔2011〕5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和形象,根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和《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8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已征未供和已供未建的各类土地(以下简称空闲土地)利用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加强监管
(一)属地为主。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空闲土地加强监管。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心城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7〕41号)和有关既定要求做好空闲土地涉及的城市管理工作,监管、查处扬尘污染、乱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行为,并将本辖区各类空闲土地城市监管责任落实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空闲土地违法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五城区政府负责配合处置本辖区内空闲土地上的违法建设。
(二)分工负责。市国土局负责牵头做好全市空闲土地利用管理工作并依法清理处置各类闲置土地。
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按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市城管局、市建委、市国土局、市交委、市环保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空闲土地未按要求落实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乱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行为进行查处,要求土地业主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进行处罚。
市和区(市)县规划部门负责,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规划工作体制和机制的意见》(成府发〔2010〕25号)要求,对空闲土地违法建设加强监督管理。市规划局具体负责五城区空闲土地违法建设的巡查、发现、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应当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由市规划局牵头组织实施,五城区政府负责组织属地执法部门配合执行。其他区(市)县空闲土地的违法建设,由所在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土地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