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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第九条 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信息发布前认真填写《上网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所有上传信息及其审核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审核表、登记表要存档保存,以备查阅。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上传信息的审核资料由各单位存档备查。
  第十条 各级各部门每月向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部门报送《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上网发布审核汇总表》,政府门户网站管理部门做好相应的记录备查。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十二条 严禁在网站上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等程序,发布除文字以外的其他内容需经防病毒检测后方可发布。
  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上传。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正,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造成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消除。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上网发布审核汇总表

  (单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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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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