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信息发布前认真填写《上网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所有上传信息及其审核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审核表、登记表要存档保存,以备查阅。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上传信息的审核资料由各单位存档备查。
第十条 各级各部门每月向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部门报送《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上网发布审核汇总表》,政府门户网站管理部门做好相应的记录备查。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十二条 严禁在网站上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等程序,发布除文字以外的其他内容需经防病毒检测后方可发布。
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上传。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正,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造成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消除。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上网发布审核汇总表
(单位) 年 月 日
序号
| 发布时间
| 信 息 标 题
| 经办人
| 审核人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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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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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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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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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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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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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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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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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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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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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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