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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附件1:
株洲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株洲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信息采集、发布、审核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政府网站发布信息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里有关规定,特制定的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人民政府网站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政务类信息,上述信息正式发布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凡在市内主流媒体(报纸、电视、电台)上刊登、发布的各类重要政务信息,要在第一时间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提供。
  第五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主要领导是网站信息报送和发布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作为信息审核负责人,所有报送和发布的上网信息必须经审核负责人同意后,由政府网站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网站上发布信息。
  第六条 审核的程序:
  (一)信息人员拟定拟发布信息内容并填写《上网信息发布审核表》。
  (二)各单位负责人审核,重点是对拟发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
  (三)市政府办公室直接拟发的信息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发,重要信息必须经政府秘书长或者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后方可上网发布。
  (四)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拟发的信息由信息审核负责人审核签发后方可上传,重要信息必须经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上传。
  (五)市政府网站管理人员根据有关领导意见,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方可上网发布信息。
  第七条 发布关系重大事件的信息和负面信息,必须上报市委办、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并经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八条 市政府及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在制发正式公文时,要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同时作出规定,实行同步审批,以简化上网发布信息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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