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构和党群组织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
三、人员编制
市粮食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0名(含离退休管理服务行政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会计师1名,科长(主任)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纪检监察负责人1名),副科长(副主任)7名。
纪检(监察)机构和党群组织行政编制及领导职数在局机关行政编制及领导职数总额内。
四、其他事项
调整后,市粮食局领导和管理的单位有:
(一)市粮食质量监测站,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3名。
(二)市军粮供应管理办公室,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3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株洲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株洲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1:株洲市粮食局行政许可事项工作流程图(略)
附件2:株洲市粮食局行政许可目录指南
事项名称
| 粮食收购资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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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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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 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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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株洲市粮食局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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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株洲市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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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具备20万元以上的经营资金筹措能力,具有良好的资信。
2、拥有或者能租借储存150吨以上并符合国家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
3、具有与收购资格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设施和器具。必须具有散装扦样器、实验用砻谷机、出白机、烘箱、天平、电动选筛、水份测定仪。
4、有粮食质量检验员和粮食保管员。
个体工商户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
1、须具备2万元以上经营资金的筹措能力,并且有良好的资信。
2、拥有或租借与储存规模相适应的粮食仓储设施。
3、具有水份测定仪、扦样器、天平、衡器等基本的粮食质量检验、计量器具,掌握使用常识。
4、具有必要的质量检验员和保管人员,具备保管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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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材料
1、申请书。
2、盖有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印鉴的《湖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申请表》。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彩照三张。
4、资信证明文件。
5、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6、粮食质量化验仪器、计量器具有效证明。
7、检验员、保管员有效证件。
粮食收购者属于新设立的企业,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办理粮食收购许可必须具备的材料
1、申请报告书。
2、盖有本人印鉴的《湖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申请表》。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资信证明。
5、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6、粮食质量检验、化验仪器、计量器具的有效证明,检验员、保管员的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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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局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受理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全部内容。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的,或补齐材料后符合条件要求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
5、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现场勘验
(一)岗位责任人:局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申请人申请材料到现场进行查验、核实。
2、现场勘验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文书。
3、符合条件的,提出意见,交行政审批科和法规科负责人复查。
4、时限:2个工作日。
三、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局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法规科复审。
(3)时限:2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局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
3、时限:1个工作日。
四、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落实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五、送达与公告
(一)岗位负责人:局政务中心受理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员制作许可文书交政务中心受理窗口,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准予许可的,在市政府政务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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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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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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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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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格
| 在市政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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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 0731-28681827,株洲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设中心1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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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 0731-2868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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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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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及地址
| 办公时间:周一、周三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
办公地址:株洲市泰山路220号
办公时间:周二
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地址:市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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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 乘35、T35、17路到泰山路口下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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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申报
| 市政府政务中心网或湖南省粮食局政务网(http:/www.hunangrai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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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查询
| 正在建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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