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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苏州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3、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评估,扩大检验范围和频次,规范公布抽检结果,推进检验检测信息共享。依法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认真实施国家和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建立高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逐步建设数据交换平台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库,提高监测结果利用效能。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及时对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和隐患进行风险评估。
  4、提升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能力。切实加强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建立健全本市食品安全预警机制,提高综合处理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能力。做好应急响应的启动、分级、救援和终结工作;同时从信息系统、监测数据、物资经费、制度以及宣传培训等方面做好应急处理工作的保障。建立健全舆情监测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收集掌握和核查处理群众、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对有关方面反映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的地方政府要迅速组织核查和采取执法措施;对具有行业共性的问题以及对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需要科学证实的问题,有关监管部门要及时组织调查、评估、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稳妥、准确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认真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防止引起消费者恐慌和舆论负面炒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各地政府要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建设,切实保障执法办案和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经费投入,支持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
  (二)加大行政执法和责任追究力度。监管部门要严把许可关,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的许可后续监管和执法检查。对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撤销许可;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停产整改、吊销证照;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严禁以罚代刑。公安机关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联合执法,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侦查。依据修订后的刑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食安委要做好打击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重点品种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要强化行政监察和问责,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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