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苏州市卫生局委员会关于印发《苏州市医药卫生系统挂职干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卫党〔2011〕13号)
各基层单位党组织:
现将局党委制定的《苏州市医药卫生系统挂职干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苏州市医药卫生系统挂职干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挂职干部管理,发挥挂职干部在培养锻炼和促进交流中的作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医药卫生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层单位推荐到市局挂职干部和市局选派到基层单位挂职干部的管理。基层单位到市局挂职的干部,一般为单位中层副职及以上干部。
第三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级组织(党办)部门具体负责挂职干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挂职干部选派与任用
第四条 选派干部挂职,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提出拟派人选报批。属于市局统一组织安排的,由局党委组织处制定方案,会同有关单位党组织提出拟派人选,报局党委研究审批。属于基层单位自行建议安排的,由基层单位将拟派人选报局党委组织处,组织处提交局党委研究审批。
第五条 干部挂职处室(单位)、挂任职务等安排,由局党委组织处根据派出单位推荐意见和接收处室(单位)需要及干部现任职务等情况提出方案,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任命,挂任职务一般为副职或领导助理并不高于干部现任单位职务,挂职期一般为一年。
第三章 挂职干部待遇和相关费用
第六条 挂职干部的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及奖金等待遇不变,由派出单位发给,并按干部派出单位现职务享受在职在岗一样待遇。
第七条 挂职干部在挂职期间,除必要的办公费、与接收单位工作有关的差旅费由接收单位承担外,其余相关费用一般仍由派出单位承担。
第四章 挂职干部日常管理
第八条 挂职干部的日常管理以接收单位为主,派出单位协助。接收单位应按干部挂任职务,明确相应职责分工,挂任所在处室(单位)的正职领导负责对其传帮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