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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粮食市场宏观调控工作的通知


  四、扎实做好粮食经营者最高库存量核定工作

  各地要根据国家要求,扎实做好粮食经营者最高库存量核定工作,要按照省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和完善粮食经营者最高库存量标准。同时,要采取一定形式,加强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履行最高库存量制度的法定义务宣传,促使每一个经营户了解有关政策和法规,自觉履行最高库存量义务,积极配合做好最高库存量核定工作。各地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本地粮食经营者最高库存量具体标准等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经营者(含在当地注册的跨区域企业和中央企业下属独立法人),特别是对从事粳稻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逐户核定最高库存量(储备和临时存储等政策性粮食除外),不得擅自缩小核定范围,建立粮食经营者最高库存量档案及基础数据库,并于2010年11月底前完成逐户核定经营者最高库存量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粮食经营者履行核定的最高库存量的情况进行核查,引导督促粮食经营者履行最高库存量义务。各市要将粮食经营者最高库存量具体标准和核查情况于11月29日前报省粮食局。

  五、切实加强对秋粮收购市场的监督检查

  秋粮收购期间,各地要坚持一手抓秋粮收购,一手抓监督检查。要重点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开展监督检查。一是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核查情况的监督检查。上级粮食部门要对下一级粮食部门落实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高质量完成资格审核任务。要加强对粮食收购活动的监管,及时掌握粮食收购情况,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收购资格,切实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稳定粮食收购市场。二是检查粮食经营者履行最高库存量义务情况。各地要根据本地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具体标准,对从事粮食特别是粳稻收购、加工和销售的经营者,根据所核定的企业商品粮最高库存量,逐户、定期进行检查。三是对粮食经营者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对重点企业要进行经常性抽查,依法纠正、处理统计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统计数据及时、准确、全面,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可靠依据。各地要根据检查内容和要求,周密制定检查工作方案,严肃认真实施检查,加强对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确保各项检查扎实有效,不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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