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粮食市场宏观调控工作的通知
(苏粮电〔2010〕17号)
各市粮食局、南京市商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当前粮食市场调控工作,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规范市场行为和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供应,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秋粮收购工作
今年我省及全国粮食产量均实现“七连增”,为我们做好秋粮收购工作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各地粮食部门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的精神上来,充分认识做好秋粮收购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确保秋粮收购工作有序进行。要对秋粮收购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指导国有粮食企业以及纳入国家和地方粮食市场调控体系的骨干企业带头执行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保护好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并引导其他社会主体理性入市收购,合理定价,既要积极入市收购农民手中余粮,又要防范经营风险,做到产区不抬价、销区不抢购、企业不囤积、秩序不混乱。同时要多措并举,加大内购外采力度,切实掌握粮源,为做好我省的粮食市场宏观调控奠定物质基础。
二、加强重点地区重点对象的供应保障
各地要做好本地区的粮油市场供应工作,确保辖区内的部队、大专院校、低保对象、困难群体及集伙单位的粮食供应,保证供应数量及价格的基本稳定。要根据市场情况,有计划地适时安排地方储备粮的轮换,并指定加工企业定点加工,优先保证重点对象的供应。可利用放心粮店等平台,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组织实施对特困对象每月补贴供应粮油实物。鼓励粮油生产加工企业直接与超市、学校、工厂等消费场所实行“无缝对接”,尽量减少流通环节,确保市场供应价格的稳定。各地要将成品粮油储备充实到位,粮食主销区,要按照粮油应急保供要求,进一步细化完善保供稳价的应急预案, 保证应急能力。
三、认真开展好粮食收购资格的核查工作
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里的文件要求,对本辖区粮食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资格开展一次全面的核查,重点对粮食收购者是否按照要求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收购条件是否有重大变化,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从事粮食收购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跨地区收购是否向收购地粮食部门备案,开展代收代储是否签订正式合同和纳入委托企业的经营和库存统计,以及外资企业从事粮食收购等情况进行核查。对已取得收购资格但不再符合条件或不履行规定义务的,要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收购资格。对新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要从严审核,不得随意放宽条件,降低入市门槛。各市要将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和核查后本辖区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情况于11月29日前报省粮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