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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要求,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根据细则制定当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办法。

  湖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本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与指导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区域内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标价方式与标示内容的监制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配备一至二名专(兼)职物价员负责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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