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配备一至二名专(兼)职物价员负责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
第六条 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开盘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七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公告牌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对商品房价格和收费进行公示。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保持一致,价目齐全,标价的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监制单位和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除标明总价外,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不能以笼统的均价(或起价)进行公示。
第九条 商品房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当全面、真实、准确,一目了然。商品房经营者应采取《商品房销售价格分幢标示牌》、《单套商品房销售价格一览表》(见附件)及文字说明相结合的形式,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一)分幢标示内容:
1、开发企业名称;
2、楼盘名称;
3、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批准日期;
4、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
5、房屋性质;
6、坐落位置;
7、容积率;
8、绿化率;
9、车位配比率;
10、楼盘的建筑结构、层高、装修状况;
11、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12、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
13、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和优惠方式,如有多项优惠措施,应标明能否同时享有;
14、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15、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