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价检[2011]141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和《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
湖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湘价检〔2011〕77号)要求,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长沙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长沙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和原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湖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按照国家﹑湖南省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县﹙市﹚、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区域内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方式,并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有关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