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列入统筹基金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参保居民在非试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2、不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物目录中甲类药品范围内的药品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
3、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违法行为,以及交通、医疗事故,计划生育,工伤、职业病医疗康复所发生的费用;
4、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待遇期间,因该病种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二)总额控制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按试点街道每参保居民每年30元的标准,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单列,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并以街道为单位,由试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门诊医疗费用“总额控制”的原则,提供门诊医疗服务。试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年度总医疗费用超出总额控制标准的,统筹基金不予弥补;年度总费用有结余的,将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财政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三)支付标准
参保居民一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最高支付限额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报销50%,参保居民个人负担50%。超出最高自付限额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
(四)支付方式
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直接在试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参保人员在试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治疗,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市医保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季度按实结算一次。
(五)医疗服务标准
1、各试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求有医疗保险专干专项负责居民门诊统筹试点工作的管理、协调和联系。
2、服务场所、人员配置、技术设备、服务项目、服务时间必须符合卫生部门的规定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要求。
3、严格执行“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门诊医疗原则,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对参保居民的就诊按时进行就诊记录和处方归集,及时建立门诊报销台账。逐步为参保居民建立一套包括生活习惯、防疫记录、病历、药品史等内容的居民健康档案。
4、积极主动与上级医院建立合作关系,努力提高医疗服务水平,逐步实现方便快捷的双向转诊。
5、不得拒绝参保居民合理的门诊医疗需求,不得选择性提供医疗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