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试点街道:
为贯彻落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和《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重点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2010年7月15日市长办公会议的部署,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12月开始在市城区十二个街道进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点。现将《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有关组织工作和宣传引导工作,并指导各试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严格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切实做好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点工作,为全面推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积累有益经验。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 沙 市 财 政局
长 沙 市 卫 生 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和《
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及2010年7月15日市长办公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积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进程,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特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总体要求,在坚持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门诊医疗服务特点和城镇居民对门诊医疗基本保障的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通过统筹共济的方式合理分担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负担。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