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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关于申报2011年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6、融资担保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报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如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补贴。
  三、审批程序及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联合对担保机构上报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机构上报的资料进行抽查。审定后,市级担保机构和重点担保机构(补贴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至担保机构,其余担保机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将预算指标下达区县财政局拨付。
  四、财务处理及监督管理
  担保机构收到补贴资金后,专项用于建立“风险准备金”。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联系方式:市财政局    陆 宪   67575320
  市中小企业局  黎学英   67625690
  李 妤   67505686
  邮箱:rzdb@tom.com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1:2011年1月-9月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担保机构名称

实收资本

其中政府出资

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情况

从业  人数

资产  总额

业务 收入

利润 总额

本年发生担保总额

其中: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额

单户1000万元以下

担保金额

户数

笔数

申报补贴金额

栏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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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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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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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

 

 

 

 

 

 

 

 

 

 

 

 

 

2

 

 

 

 

 

 

 

 

 

 

 

 

 

3

 

 

 

 

 

 

 

 

 

 

 

 

 

4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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