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成本
有无通过虚开发票、多列支出等手段虚增成本情况;有无虚列、多列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预提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乱挤乱摊成本的情况; 有无不属于本期开发成本,计入了本期开发成本的情况;有无未按税法规定不应当税前扣除的成本在税前扣除的情况;有无在一个开发项目中,采取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成本分摊方法。
(三)关于费用
有无不按税收规定扣除利息支出,将超过或不属于本期开发产品承担的贷款利息和罚息计入本期开发产品的情况,有无将利息支出重复计算的情况;有无将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记入开发间接费用的情况。
(四)关于预缴和缓欠税
有无应当按规定预缴的税款,而没有申报缴纳的情况;有无到期的缓税,没有按规定期限及时解缴入库的情况;欠税情况。
(五)关于清算
有无符合和达到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的项目,没有及时进行清算的情况;清算后再发生销售或有偿转让开发产品的,是否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对清算有退税和税负偏低的项目,要进行重点自查。
(六)关于核定征收
有无不符合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五个条件的而实行了核定征收的情况。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自查重点内容
(一)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1.有无将已实现的收入通过挂往来账、设置账外账或直接冲减成本等手段隐瞒转移收入。
2.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是否按规定确认为销售收入。
3.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是否按规定计算预计毛利额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4.开发产品完工后是否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5.有无其他各项应申报未申报收入。
(二)成本费用扣除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1.有无通过虚开发票、多列支出等手段虚增成本费用,成本费用的分配和归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是否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归集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3.是否按规定扣除当期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