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自查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领域税收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的要求,全市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自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查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涉及的相关各税申报缴纳情况。税款申报缴纳涉及以前年度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自查方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cq-l-tax.gov.cn)下载自查表格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自查提纲》,对照开展自查。自查表格将在5月15日上挂到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三、自查要求
自查工作从本通告发布之日开始至2011年6月20日结束。
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认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自查提纲》的内容,对各税缴纳情况进行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各类涉税违法违规问题。
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认真填报自查表格(附文字说明材料),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11年6月20日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011年5月对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正常补缴税款不列入自查自纠统计范围,只上报当月汇算清缴补税情况。对属于违反税收法律规定造成少缴税款的,不论是汇算清缴期内补税还是汇算清缴期外补税都应一律列入自查自纠统计范围。
对在自查规定的时间内,自行纠正各类涉税违规问题的企业,可按相关规定从轻或免予处罚;对自查不认真、不彻底甚至有意隐瞒、恶意偷逃税款的企业,将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负有刑事责任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自查提纲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自查提纲
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自查的重点内容
(一)关于收入(含预售收入、销售收入下同)
是否按税法规定依法申报纳税。土地增值税的收入包括货帀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按规定归集完毕;有无少计、漏计、隐匿收入情况;有无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抵偿债务、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等行为,而没有视同销售的情况;有无将适用商业用房等高预征率的商品房与普通住房混淆在一起核算;是否采取收入不入帐、挂往来帐、设置帐外帐、直接冲减成本等方式隐瞒转移收入,少缴税款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