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关于实施DB32/T1176-2007〈拖拉机登记及年度安全检验技术规范〉的通知》标准和要求实施变拖安全检验。对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由市级农机部门协调,委托辖区内具备检测条件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或有资质的机动车社会化检验机构实施安全检验。已领有我省拖拉机牌证且超过2007年外挂变拖整治标准的变拖和农用三轮、五轮运输车辆,可实行社会化检验。
(三)注销和报废
1.申领我省拖拉机牌证,但连续2年以上(含2年)未按规定参加定期检验的变拖(含农用三轮、五轮运输车辆),由登记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予以注销。具体程序是:在注销期满60日前,登记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邮寄等方式向变拖所有人发送催检通知,告之于注销期满前补检;逾期未补检的,注销其号牌及行驶证,注销的号牌及行驶证统一由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予以公告,同时上传到“江苏省农机安全监理信息网”进行公布,以便各地查询。被注销的号牌未收回的,其号码不得重新启用;号牌收回的,其号码1年后方可启用。
对在本文下发前已申领牌证且连续2年以上(含2年)未检的,限于2009年10月底前补检,逾期未补检的,由各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公告注销号牌及行驶证。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及时将注销的变拖信息通报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2.因逾期未检被公告注销的,所有人在其变拖被注销后2年内重新申请登记,符合省农机局发布的复查公告目录技术参数和安全检验合格且各项手续完备的,必须报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批准。
3.各市出台变拖报废管理办法时,应做好调研,多方论证,保证可操作性。
(四)培训
变拖驾驶培训机构由省农机局根据修订后的《变拖驾驶培训审核办法》审核后予以公告。现有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未通过省农机局审核的,不得继续从事变拖驾驶人培训。获得变拖驾驶培训资格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要告知培训对象变拖准驾的许可范围,并严格执行省局关于变拖培训的标准和要求,确保培训质量。
(五)考试
1.对申请驾驶变拖的驾驶人,应按《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进行科目一、二、四考试,全部成绩合格的,核发准驾机型为“变拖”的驾驶证。其中科目一按照江苏省变拖驾驶人理论考试系统(试用版)进行,重点考核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变拖安全驾驶技术等内容。科目二、四按照大中型拖拉机的考试要求,用变拖进行场地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