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支持“千百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联合,建立产学研用联盟,联合组建技术开发机构,进行产学研联合科技攻关。对企业新产品研发经费达到销售收入3%以上且形成新的产能的,市政府每年按企业研发经费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及检测检验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出口名牌等国家级品牌的企业,在省、市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追加50%的奖励。
(四)支持企业节能减排。落实国家、省节能减排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帮助“千百十”企业向国家、省有关部门申报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示范、清洁生产的资金补助项目。支持创建国家级和省级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环境友好企业、清洁生产企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优先安排市级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开展节能减排技术、节能减排产品研发和生产。对采用先进节能示范技术和产品、采取集中供热、建立能源计量信息化管理系统、实施锅炉节能减排改造且综合热效率提高5%以上的企业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
(五)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千百十”企业重大项目用地指标,由市发改委、国土部门帮助申报争取纳入省“861”计划;对未纳入的,在全市范围内调剂解决,确保项目用地。对企业发展规划中的后续用地,国土、规划等部门要统筹协调,提早安排。对投资达到5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用地,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解决。
(六)鼓励企业发展“块状经济”。鼓励“千百十”企业参与“块状经济”开发建设,发展相关产业及吸引中小企业入园集聚,形成的园区(块状经济)以企业名称命名。对销售收入超十亿并形成产业带动的企业在园区内新上项目,“七通一平”等基础设施由县、区政府和所在开发区管委会协调解决,市政府给予三年期贷款贴息。
(七)强化金融支持,鼓励企业上市。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千百十”企业信贷投放,担保机构优先提供担保,政府出资设立的担保公司每年为企业担保额不少于年度新增担保额的60%,担保费率执行差别费率的最低标准。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设立“千百十”工程贷款风险专项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新增的企业直接贷款损失和担保机构新增的企业担保贷款损失按不超过10%的比例进行补偿。对上市成功或通过重组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股权且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市的企业,在执行原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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