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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体育局关于印发《2009年苏州市游泳场所开放工作意见》的通知

  4.积极做好场所内游泳健康筛查及监督工作
  一是暂停实施《游泳证》。颁发《游泳证》的主要依据,是1997年省体委、省公安厅、省卫生厅联合印发的《江苏省经营性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目前未废止)。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由于不符合行政许可的条件,因此《游泳证》未被我市列入行政许可项目。待国家、省相应法律、法规出台后,再作相应调整。二是全面完善健康筛查工作。各主要场所须在入口处,设置卫生医务人员进行健康筛查。在健康筛查过程中没有疑问的,发给《游泳健康筛查单》;有疑问的,不能确定是否有游泳禁忌症的,为安全起见,场所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劝阻该游泳者暂停游泳活动,并建议其到具有相关资质的卫生健康服务部门进行体检,待确认没有游泳禁忌症后,方可准予参加游泳健身活动。《游泳健康筛查单》当年度有效,市区范围内各主要场所通用,消费者在每次游泳前出示本单。《游泳健康筛查单》按照统一要求自行制定。五市(县)游泳场所由当地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三是加强场所卫生管理。各场所要认真贯彻《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特别是对于游泳场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水质处理、检测和预防消毒等必须落实到位,必须积极采取措施,预防“红眼病”等与游泳相关疾病的暴发流行。
  四、齐抓共管,做好游泳场所开放综合管理工作
  游泳既是一个强身健体、群众喜爱的优质性体育项目,又是一个管理难度大、风险性极高的危险性体育项目,已被《苏州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列为我市12个危险性项目之首。今年全市各游泳场所的全面开放在即,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体育、公安、卫生、工商等部门的工作要求,具体落实各项工作安排,全面系统地进行游泳场所的综合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全市群众提供良好安全的游泳健身环境。七、八月份,市体育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大检查,同时,不定期地对各游泳场进行明查暗访,执法检查的结果将作为我市第二批三星级“群众喜爱的游泳场所”评选活动的重要依据,确保全市游泳场所的安全开放,为打造“健康苏州”提供保障。

  附件2:
  2009年苏州市游泳场所开场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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