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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体育局关于印发《2009年苏州市游泳场所开放工作意见》的通知

  2.认真抓好场所内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落实工作
  一是实行开放投保制度。各场所在开放前,须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事故险,明确责任,维护广大游泳活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游泳场馆的切身利益。二是建立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各场所在开放期间须有专人分管,坚持领导值班制度。三是健全责任人员公示制度。各场所必须在本场所显要位置,设立工作人员公示牌,按照照片、姓名、职责、证件号码的格式,将本场所的直接负责人、承包人、游泳救生员、游泳教员、水质处理员等人员职责信息统一上墙公示,做到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四是制定并落实安全救护紧急预案。各场所须将紧急预案以流程图的形式公示在场所内显眼位置。场所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也应上墙对外公布。五是完善水质情况记录告示制度。各场所须设置公告牌标明池水的水温、浊度、PH值和余氯含量等相关指标,及时更新。同时,要做好水质处理各项台账记录工作。六是建立完善投诉登记和处理制度。各场所须在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所在辖区内的体育、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的投诉电话。七是按照相关行业要求,健全其它各项规章制度,并按规定上墙公示。
  3.切实加强场所内硬件设施的设置及管理工作
  一是规范场所内的灯光设置。必须保证在场所内任何位置都能达到国标的最低照度要求80Lx,应急照明设备须保证能正常运转。二是要有符合建筑规范的人员出入口及疏散通道,有广播设施,有专用直拨电话。更衣室与游泳池的走道以及游泳池四周地表面的静摩擦力系数不少于0.5。三是救生器材的配备必须保证数量和质量。要保证器材的良好率,救生圈、救生杆等救生辅助器械,必须放置在救生员随时可取处。四是游泳池的通道和强制喷淋、浸脚消毒池等必须符合国标设置要求和使用规定。五是池内如有存在假山、桥洞、暗坝、槽沟等容易发生人生伤害事故的不合理设施,一定要及时整改和处理,以免在开放期间发生事故。六是各类警示标志标记要明显醒目。各场所要在开场前检查场所内各类标志标记,对于设置不合理或未设置的要及时修正。池面要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浅水区水深不得超过1.2m。要设有醒目的“游泳人员须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警示,将“严禁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症(包括脚癣)、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性病、精神病及酗酒者入池游泳”、“对于隐瞒入池游泳者,后果自负”等内容悬挂在入口处,并在场所的多个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以履行场所的充分告知义务。七是根据《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要求,必须在场所内池边适宜区域内设置急救室或急救点。急救室或急救点需配备必要的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且应配备具有卫生急救专业知识的相关资质人员,确保在第一时间内对出现情况的人员进行抢救。急救室或急救点的工作人员配置必须与入口健康筛查人员的配置分立,不能同时由一人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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