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体育局关于印发《2009年苏州市游泳场所开放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体市场〔2009〕8号)
各市体育局,区文体局(教育文体局)、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市区各游泳经营场所:
为深入贯彻执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经营性游泳场所管理规定》、《
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079.1-200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一部分:游泳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苏州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游泳场所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确保游泳场所安全、有序地运行,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安全,现将《2009年苏州市游泳场所开放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全市游泳场所安全有序地对外开放。
附件:1.2009年苏州市游泳场所开放工作意见
2.2009年苏州市游泳场所开场备案登记表
3.2009年苏州市游泳场所安全开放承诺书
苏 州 市 体 育 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1:
2009年苏州市游泳场所开放工作意见
为加强全市游泳场所的规范管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安全开展有益于身体健康的游泳健身活动,结合全市行政执法工作重点,现对2009年游泳场所开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遵守规定,做好游泳场所开场前各项准备工作
各游泳场所要在今年开放前,认真组织学习《
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
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苏州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和《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等法规规章,结合自身实际,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079.1-2003游泳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9667游泳场所卫生标准》,进行自查自纠,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游泳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许可准入条件和标准要求。各市(县)、区体育部门要主动联合公安、卫生等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的游泳场所进行全面的开放安全筛查工作,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场所要限期整改,不具备条件的,不得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