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体育局关于印发《2009年苏州市游泳场所开放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体育局关于印发《2009年苏州市游泳场所开放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体市场〔2009〕8号)


各市体育局,区文体局(教育文体局)、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市区各游泳经营场所:
  为深入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经营性游泳场所管理规定》、《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079.1-200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一部分:游泳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苏州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游泳场所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确保游泳场所安全、有序地运行,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安全,现将《2009年苏州市游泳场所开放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全市游泳场所安全有序地对外开放。
  附件:1.2009年苏州市游泳场所开放工作意见
  2.2009年苏州市游泳场所开场备案登记表
  3.2009年苏州市游泳场所安全开放承诺书

苏 州 市 体 育 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1:
  2009年苏州市游泳场所开放工作意见

  为加强全市游泳场所的规范管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安全开展有益于身体健康的游泳健身活动,结合全市行政执法工作重点,现对2009年游泳场所开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遵守规定,做好游泳场所开场前各项准备工作
  各游泳场所要在今年开放前,认真组织学习《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苏州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和《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等法规规章,结合自身实际,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079.1-2003游泳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9667游泳场所卫生标准》,进行自查自纠,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游泳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许可准入条件和标准要求。各市(县)、区体育部门要主动联合公安、卫生等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的游泳场所进行全面的开放安全筛查工作,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场所要限期整改,不具备条件的,不得开放。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