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检查方法
本次粮食库存检查的具体方法按照《
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和《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发改办经贸〔2009〕117号)执行。
三、检查时点和进度安排
以2011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检查工作分准备、企业自查、省级联合复查、整改汇总等4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各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直属库督促辖区内的承储企业做好企业自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制定对本辖区内粮食库存进行检查的工作方案。
(二)企业自查阶段。4月8日前,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发行分支机构和中储粮直属库,指导辖区内的承储企业做好全面的自查工作。通过自查,要认真梳理发现的各种问题,并进行切实整改,做好检查数据的相关整理工作。
(三)省级联合复查阶段。4月18日前,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派出联合工作组,采取随机选点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内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为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的10~15%。
省级联合复查阶段,我省将对各市的市县储备进行交叉检查,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国家粮食局将结合我省的省级联合复查,安排粮食质量和卫生安全专项检查,扦样及检验工作的具体安排和要求,另行通知。
省级联合复查结束后,国家有关部门视具体情况,必要时派出工作组对重点地区的部分企业进行随机抽查和突击检查。
(四)汇总整改阶段。4月底前完成全省粮食库存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其中县级检查工作报告在4月15日前上报至市,市级汇总在4月25日前上报至省(报送的材料包括正式的文字报告和相应的电子文本)。
各地在粮食库存检查的各个阶段,都要立足于边检查边整改,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人员要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按期书面反馈整改结果。对由于体制机制原因造成企业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作为检查结果的重要内容,逐级汇总上报。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企业自查结果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储粮管理机构共同审核,并按现行统计制度和粮权属性分条线上报汇总。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仍由中储粮系统逐级上报汇总;地方储备粮、国有企业商品粮仍由县(市、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逐级上报汇总。省粮食局将会同中储粮江苏分公司进行全省结果的汇总。自查结果县一级汇总中,涉及到辖区外单位委托存储的,承储企业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与委托单位进行沟通,对企业自查结果进行核对后交由委托单位报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储粮管理机构汇总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