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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2011〕2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扎实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一)认真组织编制试点项目规划。申请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的县(市、区),要在认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先易后难、规范有序”的原则,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以及土地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认真组织编制增减挂钩试点项目规划,确保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有减少、布局更合理,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有提高。编制试点项目规划,必须组织民意调查和专家论证,充分听取当地农村基层组织、农民和有关专家的意见。试点项目规划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同意后,县(市、区)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制订详细的试点项目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组织项目实施。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要按规定组织听证,必须经2/3以上听证代表同意,方可实施试点项目建设。公示和听证材料要与试点项目规划一并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完善用地管理制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涉及的建新地块、安置地块,要按照国家、省的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供地和用地。涉及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在申报试点项目规划时,需提交与国有土地原使用单位签订的收回国有土地协议;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要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拆旧区复垦耕地面积超出建新区占用耕地面积的,如超出部分用于项目区外的耕地占补平衡,要严格按照《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粤府办〔2008〕74号)规定办理。各地级以上市要按照省的要求,认真做好拆旧区土地复垦验收和挂钩周转指标归还工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的拆旧建新,要遵循农村生产生活习惯,保持农村特色和风貌,保护具有历史文化和景观价值的传统建筑。

  (三)强化检查验收工作。省国土资源厅每年要对各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数量。对项目区拆旧、建新无明显进展的,要撤销该试点项目,收回挂钩周转指标,并予以通报批评。对试点项目建新区已动工但拆旧工作无进展的,要撤销该试点项目,收回挂钩周转指标,相应扣减该地区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并按违法用地处理。对未按规定完成项目拆旧复垦面积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完成复垦任务。试点项目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县(市、区),不得再安排新的试点项目。各地要以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系统为基础,尽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系统,切实加强试点项目建设的全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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