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施决策与经济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六)实施决策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七)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二十七条 其他决策事项后评估准备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确定评估事项;
(二)确定评估机构、评估人员;
(三)制定评估方案。包括评估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经费。
第二十八条 其他决策事项后评估实施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采用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实地调研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信息;
(二)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决策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综合分析等方法评价得出评估结论。
其他决策事项后评估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决策事项特点和后评估的要求,选择前款一种或多种方法。
第二十九条 对其他决策事项后评估结束后,撰写决策事项的总体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
(一)对决策事项的作出与实施进行总体的评价,对决策效果、决策效率、决策效益作出定性与定量的评价;
(二)作出决策评估和定性、定量评价的依据;
(三)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
(四)对决策事项继续实施、推广、调整或终结的建议。
第三十条 其他决策事项实施情况后评估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形成对决策事项继续实施、推广、调整或终结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其他决策事项后评估工作应当在启动此项工作后90日内完成。
第四章 结果与应用
第三十二条 经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修改或者废止政府规范性文件、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经审议后的其他事项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决策事项继续实施、推广、调整或终结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