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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市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实施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通过各种形式收集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前后的信息,归纳基本情况;

  (二)开展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等听取意见;

  (三)对收集的信息资料和征集的意见进行分析,并得出初步结论。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结论形成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起草评估报告;

  (二)组织有关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论证;

  (三)正式形成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实施绩效、制度设计等评估内容分析;

  (三)评估结论及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评估机关根据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实际需要,可以采取简易程序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采取简易程序的,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网上问卷调查或者征求意见等方法收集、分析信息资料或者召开论证会等方式进行评估,最终形成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之日起90日内完成,采取简易程序的应当在45日内完成。

第三章 其他决策事项实施情况后评估

  第二十六条 其他决策事项后评估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符合;

  (二)实施决策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实施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实施决策在特定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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