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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市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可以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全部内容进行整体评估,或者对其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主要依据以下标准进行:

  (一)合法性标准。各项规定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相一致。

  (二)合理性标准。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得到体现;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是否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制定目的;法律责任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协调性标准。政府规范性文件与同位阶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冲突,规定的制度是否互相衔接,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是否完备。

  (四)可操作性标准。规定的制度是否有针对性地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五)规范性标准。制定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影响到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

  (六)实效性标准。政府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的制定目的。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网络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专家咨询、案卷评查、相关规范性文件比较分析等多种方法进行。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包括评估准备阶段、评估实施阶段和评估结论形成阶段。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准备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评估机关的相关人员组成,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法律专家、行业管理专家等参加。

  (二)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与方法、评估步骤与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组织保障等。

  (三)制订调查提纲,设计调查问卷。

  (四)其他评估准备工作。

  受委托评估机构开展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其成立的评估小组和制订的评估方案应当经委托机关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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