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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市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全面调查了解政府决策的实施情况,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作出评估。

  评估机关、受委托评估机构不得预设评估结论,不得按照评估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偏好取舍信息资料。

  第七条 参加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决策后评估的权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网上发表意见等方式,向评估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收集有关政府立法和行政执法、行政管理的信息资料,及时进行分类整理,逐步建立健全评估信息收集系统,为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积累资料。

  第十条 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评估机关的要求,提供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协助做好决策后评估工作。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估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是指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根据其制定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规范性文件的立法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制度。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后评估: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较多意见的;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

  (三)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机关或实施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应当制定年度计划。评估计划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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