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局安委会承担全系统安全工作综合监管职责。协调市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网吧、歌舞厅等文化娱乐场所;书报刊、音像等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图书馆、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工作,并实施安全监管。协调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和专题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对由我局负责主办、承办或牵头的各类展览、展示、展销、交易、演出、节庆等大型文化活动和对外文化交流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承担具体安全工作职责的有关处室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局文博、社文、艺术、新闻出版、文化市场、对外文化交流、国资管理等部门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格局。在内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条件、日常管理等方面应给予全面考虑,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 各处室和单位均应承担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根据市政府及上级条线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本单位、本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各有关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三)按照法律法规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监督管理,或将安全生产问题作为实施日常监管的重要依据和条件。
(四)定期开展对本单位、本行业(领域)内各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整治违章违规行为。
(五)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制订和完善本单位、本行业(领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在职责范围内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
(七)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或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及局安委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七条 每年年底前,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向局进行年度述职。局对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绩效情况进行考核。